(一)首部
1、裁判文书号: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永刑初字第7号。
3、诉讼人:
公诉人: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牟某某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永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正泉;审判员:罗金花;人民陪审员:施文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18日。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牟某某系勐板乡怕掌完小教师,担任该校幼儿园班班主任。2012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牟某某带领其担任班主任的幼儿班学生到学校附件的大沟洼进行校外活动。在此期间,被告人遂起奸淫女生李某某(6周岁,2006年3月26日生)和李某某(五周岁,2007年7月14生)。后被告人牟某某趁其他学生返回校之机,让被害人李某某和李某某留下,遂对二人实施奸淫。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报案记录、抓获经过、户口证明、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和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牟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量刑方面: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至十年。
2.被告人辩护
庭审中,被告人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当庭承认是自己犯下错误,应该受到处罚,只是对公诉机关的七至十年的量刑建议认为过重,认为他的阴劲没有插入被害人的阴道,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伤。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给予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三)一审裁判证据
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报案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口证明,二被害人的户口证明,二被害人的身体检查情况,被告人对犯罪现场的指认笔录和照片,证人李某1、李某2、杨某、李某3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及现场辨认笔录和照片,二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视听资料的证据证实证实,足以认定。
(四)一审裁判理由
永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牟某某奸淫幼女李某某和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予严惩。公诉人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年的量刑建议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牟某某利用其教师特殊身份奸淫幼儿学生,其犯罪主观恶性较深,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不良的社会影响,故对其从重处罚;同时,亦鉴于被告人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好,故依法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五)一审裁判结论
永德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牟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五个月。
(六)解说
本案从犯罪构成上没有什么太多值得思考价值,从我国目前的法律层面来说,只在量刑上的或轻或重上有探讨的价值。我们首先应该看到的一个事实是:被告人是二被害人的老师,我国传统的老师就是我们的衣食父母,甚至在有的学生心里信任老师要超过信任自己的父母。就像本案被害人所说:他们开始是睡在被告人身上,头靠在被告人身上,可想二被害人对被告人是多么的信赖。而被告人作为一名教师,一个五十多岁,有儿有女的老教师,心生邪念,而起奸淫之心,是道德不容、法理不容的。此道德败坏、伤天害理之事发生,社会一片哗然,在我们每个人的心目中老师是最纯洁的职业,也是最高尚的职业,是家长、学生最信任的人,而就在这样一支队伍之中发生这样的事情,是让家长及社会人士"目瞪口呆、不可思议、无法容忍"的。在我们这边远小镇激起各界人士恐慌,谈论起来就愤愤不平,都觉得被告人是不该苟且生存于世。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影响,产生了极大的不良反应。因此,从刑法、法理、社会等立场,法院应该从重处罚。
本案还有一个事实是:从案发到报案受理案件有两个月左右的时间,一切犯罪证据痕迹都没有办法取得的情况下讯问的被告人,被告人就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虽然,被害人陈述可以指向被告人有犯罪嫌疑,但是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其他证据证实情况下,是无法给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这时候,被告人认罪对案件的进展至关重要作用。本案,对本案告人定罪的主要证据是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无其他指纹、DNA等鉴定意见。因此,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基本一致,才能认定被告人牟某某构成强奸罪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牟某某认罪成为本案定罪的主要证据来源之一。另外,我国刑法规定在惩罚犯罪要同时努力让每个案件都不冤枉一个无罪之人,刑法明确规定自愿认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本案在量刑上,综合考虑案件的特殊型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为鼓励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打击犯罪,我院对被告人牟某某的犯罪行为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惩罚犯罪的最后保障,从刑法上、法理上、个案因素上、社会危害上综合考虑,作出判处上述判决,是顺民意,安民生,惩罚罪犯与教育罪犯相结合的综合成果。
(周永跃)
【裁判要旨】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行为人利用其教师特殊身份奸淫幼儿学生,犯罪主观恶性较深,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不良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