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贩卖毒品案 代买毒品行为认定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1)江法刑初字第41号
审理法官:

黄诗战

张鼎渝

郭敏

代理律师:

姜阳

法官解说
近年来,国内毒品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已成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如何把握好同一罪名下涉及不同行为的定性,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从而准确定罪量刑,成为摆在刑事法官面前一道无法回避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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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1)江法刑初字第41号。
2、案由:贩卖毒品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捷。
被告人:覃某(曾用名"覃X"),男,生于1981年7月16日,汉族,重庆市合川区人,无业。2010年5月2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姜阳,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诗战;人民陪审员:张鼎渝、郭敏
6、审结时间:2011年9月2日(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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