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重庆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行政回复案 工亡职工;父母养老;抚恤金待遇;行政回复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工伤保险管理

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

文书字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1)江法行初字第0014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江朝丽

王大伟

陈刚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对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界定,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采用宽泛的标准予以确认,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更应采取更加宽泛的标准,因为工亡职工生前是否提供其父母主要生活来源这一事实实践中难以确定,但工亡职工的去世却实际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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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1)江法行初字第00143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行政回复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住重庆市綦江县。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告重庆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邓敦,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宁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某,重庆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职工。
第三人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长渝,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科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朝丽;代理审判员:王大伟;人民陪审员:陈刚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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