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不服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4)江法行初字第00053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5月1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江朝丽 单位: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对于原告所持“社区戒毒作为强制隔离戒毒的前提条件必须先于强制隔离戒毒被适用”的主张,合议庭不予支持,其理由如下:
(1)“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是“吸毒成瘾严重”的程度性说明。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直接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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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4)江法行初字第00053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治安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袁某。
委托代理人:辛某。
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该分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郑某,该分局民警。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朝丽;审判员:杨楠;人民陪审员:陈刚
6.审结时间:201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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