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某诉广西电网公司桂林供电局相邻纠纷案 举证责任、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4)永民初字第22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刚

张德连

邓增丽

代理律师:

黄俊开

周章锋

吴晖晖

法官解说
本案的纠纷类型随着城镇的日渐发展,原有的排水基础设施日益无法满足发展需求,居民由此受到损失在不知向谁主张赔偿时往往会以相邻纠纷为由向相邻方主张赔偿。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往往感觉束手无策,因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的损失确实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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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4)永民初字第228号判决书
2、案由:相邻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卫某。
委托代理人:黄俊开,广西直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电网公司桂林供电局。
负责人:谭晓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章锋,广西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晖晖,广西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一审
审结时间: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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