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公民个人信息;手机定位信息
案由: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2)洪刑初字第050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郭敏

袁海鸿

韩继祥

法官解说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与公民个人存在关联并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手机定位信息是指通过特定的定位技术来获取可移动电话的位置信息,在电子地图上标出被定位对象位置的技术或服务。手机定位信息与公民个人隐私密切相关。行为人非法获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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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2)洪刑初字第0506号判决书。
2.案由: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郁敏。
被告人:张某,男,25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泗洪县。因本案于2012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1,男,28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泗洪县。因本案于2012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敏;代理审判员:袁海鸿;人民陪审员:韩继祥。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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