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1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重大责任事故罪 自首 共同犯罪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3)洪刑初字第0642号刑事判决
审理法官:

许光

丁立

魏贤坤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雇员受雇主雇佣伐树,属于履行特定职务行为,在伐树过程中,未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和注意义务,违反伐树的惯常操作方法,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应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就本案来看,雇主与雇员分别有不同程度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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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3)洪刑初字第0642号刑事判决:
2.案由:重大责任事故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院石跃。
被告人:周某1,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泗洪县上。
辩护人张强江苏兆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某,男,1965年5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泗洪县。
被告人周某2,男,1951年6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泗洪县。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9月26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身泗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光;代理审判员:丁立;人民陪审员:魏贤坤。
6.审结时间201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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