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吴某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买卖合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泉民终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李柏家

陈战英

法官解说
该案案情并不复杂,但其中涉及到善意取得制度如何在实践中加以具体的认识和把握的问题,同时也涉及到对无权处分法律后果的认识问题,以及它们两者之间的关系,值得人们做一番认真的探讨。
1.无权处分行为与善意取得之间的法律平衡
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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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初字第219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泉民终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黄某,女,汉族,1963年2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柏家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吴某,男,汉族,1968年4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某,女,同以下被告谢某,与被告吴某系夫妻关系。
被告(被上诉人):谢某,女,汉族,1967年3月17日出生。
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战英,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2,男,汉族,1961年9月5日出生。(与原告黄某系夫妻关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山鸿;审判员:李溪洪;人民陪审员:谢巧丽。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欧阳波;审判员:黄哲明陈灿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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