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陈某1、陈某2、崔某诉南安市东田花炮厂、林某、荣某、黄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 工伤事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泉民终字第7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3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灿彬 单位:
本案主要涉及企业承包经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归属问题,争议的焦点在于作为发包人的南安市东田花炮厂和作为承包人(后又转包)的林某是否应承担崔某1工伤死亡的赔偿责任。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
1.本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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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03)南民初字第1166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泉民终字第74号。
2.案由: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男,1953年出生,汉族,打工,住江西省上栗县。
原告(上诉人):陈某1,男,197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栗县。
原告(上诉人):陈某2,男,197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栗县。
原告(上诉人):崔某,男,193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栗县。
原告陈某1、陈某2、崔某的诉讼代理人:陈某(系陈某1、陈某2的父亲,崔某的女婿),本案原告。
被告(被上诉人):南安市东田花炮厂。住所地:南安市东田镇蓝溪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3,厂长。
被告(被上诉人):林某,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南安市。
被告(被上诉人):荣某,男,成年,汉族,经商,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被告(被上诉人):黄某,男,成年,汉族,经商,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振庆;审判员:陈秀贞黄迁让。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鹏腾;审判员:陈灿彬;代理审判员:陈冬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1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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