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旬阳县恒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合同案 承包合同;违约责任;合同解除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竹溪县法律援助中心

陕西省护正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人民法院(2011)溪民初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杰

胡扬庆

吕筱铨

代理律师:

华松

常正堂

法官解说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基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被告应按合同约定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损失数额应如何确定。因此,对本案的处理,重点在于如何体现合法、合情、合理的裁判精神。
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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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人民法院(2011)溪民初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华松,竹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旬阳县恒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曹某,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常正堂,陕西省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杰;审判员:胡扬庆;人民陪审员:吕筱铨。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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