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兴县金贸钢铁有限公司不服博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实习生;在校学生;实习单位;工伤待遇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滨中行终字第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景春

庞辉

王杰

代理律师:

李洪君

尹雪英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伤行政确认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但却引出了实践中颇有争议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问题。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患职业病、致残或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或供养亲属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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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滨州市博兴县人民法院(2011)博行初字第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滨中行终字第8号判决书。
2.案由:工伤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山东省博兴县金贸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兴福镇钢贸城。
法定代表人:纪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玉亭,博兴县杰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洪君,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博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郝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尹雪英,山东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 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2。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滨州市博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戴清华;审判员:刘兆俊;人民陪审员:刘利民。
二审法院: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景春;审判员:庞辉王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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