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眉山市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案 民事 租赁 优先购买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1)眉东民初字第1748号
审理法官:

刘晓丽

杨文俐

龙跃明

代理律师:

王正贤

刘科

欧大俊

法官解说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是承租人所享有的对出租人出卖房屋的请求权,因此,出租人出卖租赁的房屋时必须及时通知承租人。这种请求权是一种请求债权,不是直接对物享有权利,也不能直接对抗第三人,优先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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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1)眉东民初字第1748号
2、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林某,男,汉族,1974年5月20日出生,四川省仁寿县人,住仁寿县。
委托代理人:王正贤,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科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眉山市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红星路。
法定代表人:刘志多,公司总经理。
被告:眉山市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红星路。
法定代表人:刘志友,公司总经理。
被告:周某,男,汉族,1974年1月16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住眉山市东坡区。
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欧大俊,四川欧大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晓丽;审判员:杨文俐、龙跃明
6、审结时间:2012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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