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王某贪污案 贪污罪;共犯;经济犯罪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成都市海峰物资有限公司

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

石棉县大渡河工业硅厂办公室

四川衡宇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雅安市石棉县人民法院(2011)石棉刑初字第7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尤泳

李荣刚

王春举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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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雅安市石棉县人民法院(2011)石棉刑初字第77号判决书。
2.案由: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雅安市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海平
被告:吴某,男,生于1960年5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系成都市海峰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 6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2009年12月17日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被取保候审,2010年11月30日,石棉县人民法院重新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华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生于1981年6月11日,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系石棉县大渡河工业硅厂办公室副主任,2009年7月4日,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0年7月3日石棉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骆宏猛四川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尤泳;审判员:李荣刚、王春举。
6.审结时间:2011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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