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 有毒物质 非法制造
案由: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绍兴市南洋五金有限公司车间

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

绍兴市南洋五金有限公司车间

绍兴市南洋五金有限公司

浙江越光工艺品有限公司

绍兴市南洋五金有限公司车间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1)绍越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傅莹莹

陈某

郦丽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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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1)绍越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余丹。
被告人王某,男,195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舟山市人,小学文化,系绍兴市南洋五金有限公司车间承包商,户籍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因买卖危险物质于2010年3月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袍江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本案于2010年3月1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袍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沛敏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市人,初中文化,系绍兴市南洋五金有限公司车间承包商,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因买卖危险物质于2010年3月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袍江分局行政拘留6日(实际未执行),因本案于2010年3月2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袍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小学文化,系绍兴市南洋五金有限公司车间承包商,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因买卖危险物质于2010年3月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袍江分局行政拘留6日,因本案于2010年3月1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袍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市人,初中文化,系浙江越光工艺品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因本案于2010年3月1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袍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县人,初中文化,系绍兴市南洋五金有限公司车间承包商,住浙江省绍兴县。因本案于2010年3月1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袍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傅莹莹;代理审判员:陈某;人民陪审员:郦丽
6、审结时间:2012年3月31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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