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贵隆贸易有限公司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真实交易的意图;标的物交付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法院(2011)金刑初字第00001-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徐涛

何敏

田卉

代理律师:

李仁厅

夏卫民

计晓婷

夏邦华

朱继军

吴桂保

法官解说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多发犯罪,本案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普遍性,值得商榷的问题总体可以归纳为三类。1、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现实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案件大多在伪劣产品刚销售一部分,或者根本未来得及销售便被...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法院(2011)金刑初字第00001-2号判决书。
2、案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马鞍山市贵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隆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注册号:3xxxxxxxxxxxxx9,法定代表人陈某1,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袁某,女,1962年12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当涂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当涂县,系贵隆公司经理。
辩护人李仁厅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1,男,1962年9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当涂县,汉族,初中文化,系贵隆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本市雨山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0年2月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0年2月6日被该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于同日执行;2010年3月15日经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夏卫民,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计晓婷,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马鞍山市,汉族,高中文化,贵隆公司职工,住本市雨山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0年1月13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告人朱某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白岩派出所民警抓获,当日被临时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2010年2月25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民警带回本市,同年2月27日由该局执行刑事拘留;2010年3月15日经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夏邦华,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继军,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64年7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当涂县,汉族,初中文化,马鞍山市江安航运公司职工,住本市雨山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0年1月14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0年1月16日被该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于同日执行;2010年2月12日经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桂保,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涛;审判员:何敏;代理审判员:田卉。
6、审结时间:2011年1月16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