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健康权;安全保障义务;合理性标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1、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2011)高新民初字第218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何进

代理律师:

王怡人

法官解说
本案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案件,作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安全保障的标准在实践中往往体现为一是警示场所可能存在的危险,二是场所本身应当符合安全规范,不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对于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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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
法定代理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2。
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福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光路大世界商业广场中心商厦。
法定代表人施某(Jean Marc Dumont),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怡人,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何进。
6、审结时间:2011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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