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诉成都中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案 接受劳务者对劳务者的安全提醒、督促义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2012)高新民初字第3460号
审理法官:

梁林军

代理律师:

伍欣

邹登学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提供劳务者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1、接受劳务者对提供劳务者的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义务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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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2012)高新民初字第3460号。
2、案由: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熊某。
委托代理人:伍欣,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某。
被告:成都中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垄力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邹登学,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代理审判员:梁林军。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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