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不服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上下班途中;合理路径;起始点;住所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铁路局

成都铁路局成都务工段

成都铁路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2012)高新行初字第5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燕

吴正文

叶碧云

代理律师:

雷波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到工伤行政认定中,"上下班途中"这一关键问题的认定。本案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上下班途中"路径以及上下班的起始点的界定上,从有利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立场出发,作出全面正确的理解。除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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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2012)高新行初字第57号判决书。
2、案由:工伤认定行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雷波,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帅某。
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张济环,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某,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成都铁路局。
法定代表人:武某,成都铁路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成都铁路局成都务工段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某,成都铁路局法律顾问。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燕;人民陪审员:吴正文、叶碧云。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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