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诉赵某1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合同成立及形式自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371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焦景收

李松

姚双喜

张仁藏

陈东坡

孙伟

法官解说
合同的成立须具备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三要件。意思表示须双方当事人表示一致(合意的达成)合同方能成立。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一方仅向特定的当事人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一般来讲,合同之外的人无权享有合同项下的权利(为第三人设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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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0640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3712号判决书。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姚某。
委托代理人:焦景收(一审),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松,(一、二审)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双喜(二审)。
被告(上诉人):赵某1。赵某2。刘某。
委托代理人:张仁藏(一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东坡(一、二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望京新兴产业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克斌,宋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伟,北京市宏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峰;代理审判员:吴克孟、刘定玉。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金龙;审判员:林立刁久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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