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案 正当程序;知情权;参与权;回避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行初字第28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张星艳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治安行政处罚案件,其特殊性在于原告李某是一名双目失明的盲人。对盲人进行处罚应遵循何种处罚程序,《行政处罚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均无明确规定,直接适用一般程序是否侵犯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法官在审理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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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行初字第28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行终字第265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盲人)。
委托代理人:王鹤鹏(原告李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张星艳,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道家园1号。
法定代表人:陶晶,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一泽,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陆再鹏,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卞京英;代理审判员:哈胜男;人民陪审员:贾玉淑。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宁;代理审判员:霍振宇、蒋慕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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