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权属登记案 房屋权属登记;转移登记;核准登记;委托代理
案由:
房屋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晨生日用化学制品厂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行终字第44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当事人各方在起诉条件问题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上均存在一定争议。
1、张某1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首先,张某1系房屋原产权人,被诉行为系将房屋产权人由其转移登记为王某的行为,张某1与该被诉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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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2)顺行初字第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行终字第448号判决书。
2.案由
房屋权属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1。
委托代理人董某,北京市晨生日用化学制品厂法律顾问。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2,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干部。
第三人王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桂萍;代理审判员:宋颖刘琳琳。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良刚;代理审判员:霍振宇蒋慕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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