卯某1等诉被告张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民事 生命权 责任划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内民终字第37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雪梅

何骏

余发会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张某作为邀约人,应认识到作为要约人负有照顾受要约人的义务,在卯某2就餐期间,其不但不劝阻卯某2,还与卯某2一同喝酒,形成竞酒气氛。主观上对卯某2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过错。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在卯某2入院治疗时即已诊断患者为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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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2)资中民初字第8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内民终字第378号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卯某1(系本案死者卯某2之父,被上诉人)。
原告:陆某(系卯某2之母,被上诉人)。
原告:廖某1(系卯某2之子,被上诉人)。
法定代理人:廖某2(系廖某1之父)。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郑斌张强四川众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李尉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被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李丽,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忠玉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某(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沈震狄。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相林,审判员郑传勇,人民陪审员刘茗。
二审审判机关: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雪梅,审判员何骏,代理审判员余发会。
6、审结时间: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11日;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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