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1抢劫、寻衅滋事,王某1抢劫案 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未成年刑事审判;合适成年人制度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2)刑字第2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许芳

陈国翠

赵健

代理律师:

杨练兵

赵英奎

法官解说
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没有过多争议,但是本案被告人张某某1由于家庭情况特殊成为我院适用合适成年人制度的首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合适成年人及司法社工做了大量的工作,先后两次前往张某某1的老家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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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2)刑字第28号判决书
2、案由:
案由:张某某1抢劫、寻衅滋事,王某1抢劫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1,男,199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6月22日被羁押,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张某2(张某某1之父),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农民,住址同张某某(未出庭)。
指定辩护人杨练兵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1,男,199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暂住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5月4日被羁押,同年5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赵英奎,北京市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许芳
人民陪审员:陈国翠、赵健
6、审结时间:201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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