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与曹某财产损害赔偿及曹某反诉邓某财产损害赔偿案 占有;自助行为;侵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华通讯社

北京市石景山区教育局

中华国际旅行社

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琉璃渠村

中国石化燕化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当事人撤回上诉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9813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推倒原告所砌部分墙体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顾名思义,前提是要求原告对所砌墙体需具有权益,才可能存在侵害的问题。
本案中,原告所砌筑的东墙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应属于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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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3)民字第120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9813号裁定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上诉人):邓某、新华通讯社、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杨某(邓某之妻)、北京市石景山区教育局、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邓某2(邓某之子)、中华国际旅行社、营销主管。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曹某、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琉璃渠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某(曹某之夫)、中国石化燕化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
一审法院: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晓飞;代理审判员:张源;人民陪审员:陈国翠。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沛;审判员:汤平;代理审判员:张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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