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等组织卖淫案 组织卖淫罪;组织男性卖淫;组织行为
案由:
组织卖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2)天刑初字第64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网络组织同性提供性服务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刑法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向同性提供性服务是否属于卖淫行为没有明确界定,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以牟利为目的向同性提供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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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2)天刑初字第64号。
2.案由:组织卖淫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舟山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2011年9月29日因涉嫌犯组织、介绍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余存冬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男,1990年8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马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2011年8月25日因涉嫌犯组织、介绍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忠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仇慧星
代理审判员:孙晓星   人民陪审员:殷 婕
6.审结时间:201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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