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与被告福安市金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事故伤害;停薪留职;劳动争议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终字第80号
审理法官:

彭祖斌

陈曦

纪相宇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中涉及到"本人工资"的认定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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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1562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终字第80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钟某。
委托代理人龚纯辉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福安市金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素光,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建熙福建怀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余幼芳。
二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祖斌,代理审判员:陈曦,代理审判员:纪相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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