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居屋建筑工程公司诉寿宁县一中建设工程合同案 合同效力;建设工程合同;利息计算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2012)寿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叶帮岩

肖小明

郑华

代理律师:

吴家林

张恒金

法官解说
结合本案双方争议的四个焦点立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特点,需要予以分析解说。
关于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本案发回重审后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原告原审所提供证据在重审中重新提供并未超出举证期限,且被告经质证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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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2012)寿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福州居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78号太阳广场五层。
法定代表人赖成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某,男,1952年3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家林,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宁县第一中学,住所地福建省寿宁县茗溪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达雄,职务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恒金,福建博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帮岩;审判员:肖小明;人民陪审员:郑华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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