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航天钢绳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保险合同 格式条款 不利解释原则 公平正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南通航天钢绳有限公司

南通航天钢绳有限公司

江苏通南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2)崇商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严永宏

何佳伟

周英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对免责条款中"逃离"的理解。
一、本案能否适用"疑义解释规则"存在的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法》30条规定的 "通常理解",不应是格式条款提供人的通常理解,而应当是一个普通的具有社会正常理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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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2)崇商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南通航天钢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绳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竹行镇大安村。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丛某,南通航天钢绳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某,南通航天钢绳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中路90号。
负责人马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善斌江苏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严永宏;代理审判员:何佳伟;人民陪审员:周英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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