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年海民初字第17208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许某,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纽克利尔商务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刘某,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满族,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学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云佛山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东智西村。
法定代表人王文勤,总经理。
被告北京云佛山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滑雪场,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龙凤酒厂南侧(环湖路大南沟)。
负责人王文勤,总经理。
5、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晶 人民陪审员岳维
人民陪审员 季山红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
原告许某诉称,2012年2月11日下午三点左右,我乘坐密云县云佛山滑雪场缆车上到中级滑道,下缆车后在雪道等候区排队等待向下滑雪。在等待过程中,我被从上方高级道上高速滑下的刘某撞翻。落地后我感到右小腿剧烈疼痛,随即用手机拨打110报警及120急救电话。过了一段时间,我被120救护车拉到密云县医院检查,X光片显示我的右小腿胫骨和腓骨粉碎性骨折,密云县医院告知我要转院治疗。当天下午,我租用密云县医院救护车送至朝阳医院手术治疗。根据法律规定,刘某、云佛山公司及云佛山滑雪场应当赔偿我的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云佛山公司、云佛山公司滑雪场赔偿我医疗费56527.29元、误工费65 000元、护理费41 002元、交通费1408元、营养费1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残疾赔偿金65 80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2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2、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辩称,首先对于我给许某造成的伤害表示歉意,但责任主要在于云佛山公司,许某对本次事故也应当负一定的过错责任,我属于正常滑行,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要求法院驳回许某要求我方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被告云佛山公司、云佛山滑雪场辩称,第一、许某没有提出任何法律事实证明我方存在过失,我方尽到了注意义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许某为了达到诉讼目的隐瞒事实,称上到中级滑道,在等待过程中,被从高处滑下的刘某撞伤,随即拨打了急救电话。若是下缆车后在雪道排队等候区,是不会被高处滑下的人撞伤的,因为中级滑道的等候区与高级滑道之间有防护网,我方认为许某应当把事实讲明。第二、我方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我们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确立各种保障措施及保障人员,制定了安全防范措施、守则、救护措施、应急预案等,滑雪场安装了不同的隔离措施,在高级道与中级道等候区设立了隔离区,也在滑雪场设立了各种广告牌和安全警示牌,提醒游客滑雪有风险,并利用广播进行安全宣传。我们也建立了抢救制度,在发现许某受伤后,及时进行了抢救和救护措施,我们专门设立了医务室和抢救大夫,对此事尽到了安全抢救的义务。故我方没有故意和过失,也没有违法行为,许某受伤与我方没有因果关系。第三、许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注意到高级雪道有可能有滑雪者,他对滑雪的高风险的危险性重视不够,忽视了滑雪安全的重要性,在中级等候区进入中级雪道的时候,没有注意到高级雪道滑入的滑雪者,自身存在疏忽过失,雪道不存在不合理的设计。此外刘某也应当根据自己的滑雪水平选择合适的雪道,这次事故主要是刘某在滑雪过程中严重失控造成的。综上,许某隐瞒事实真相,我方不同意承担责任,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
(三)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云佛山滑雪场系云佛山公司的分公司。2012年2月11日,许某与其朋友前往云佛山滑雪场滑雪。下午3时左右,刘某从高级滑雪道最顶端滑下,将许某撞伤。事故发生后,许某被送至北京市密云县医院,经X线检查报告显示为右侧胫腓骨中下段骨折,许某支付医疗费共814.94元。同日,许某转院至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手术治疗,经诊断为右胫腓骨中下段骨折。其于2012年2月21日出院,住院费为33 586.59元,出院医嘱为:1、卧床休息,骨折愈合前患肢禁负重。2、按时换药拆线,适当功能锻炼。3、预防抗炎,消肿治疗。4、术后一个月骨科门诊复查。许某出院后,分别在朝阳医院、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卫生院进行换药、输液及复查,共花费医疗费2172.13元。3月27日,许某租用轮椅花费320元。5月31日,朝阳医院通过超声诊断显示:钢钉周围异常所见--感染可能。当日许某因感染再次住院治疗,入院记录中现病史记载:"患者3.5个月前因右侧胫腓骨骨折于我科行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术后患者未负重。伤口间断换药,未出现破溃,未完全愈合。伤口无红肿热痛等。无体温增高。半个月前,患者自行将切口中央出结痂去除,切口表面于外界相通。自行换药。后切口出现红肿,发热。......"2012年6月21日许某出院,住院费为8868.28元,出院医嘱为:1、继续坚持右下肢功能锻炼,暂避免患肢负重行走。2、继续伤口换药,术后2周伤口拆线。3、继续抗生素口服药物治疗。4、不适随诊。出院后,许某在朝阳医院、通州区梨园镇梨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复查及输液治疗,共花费医疗费899.35元。许某表示因其居住在通州区,故换药及输液均在通州区的医院进行,但并未自行换药,感染原因系骨折位置特殊。云佛山滑雪场、云佛山公司对许某部分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应证据。
另查,发生事故的滑雪道根据坡度的不同,分为高级、中级、初级滑道三段,滑道两侧均设有防护网,滑道含两个弯道。其中高级滑道坡度最大,需乘坐缆车至滑雪道最顶端后,经中级、初级滑道后滑至最低端。中级滑道坡度小于高级滑道,亦需乘坐缆车至滑道中段,中段防护网设有开口,游客下缆车后进入等候区,根据滑雪场工作人员的指示从开口处可滑至最低端。许某表示当天游客很多,其于下午两点三十分左右拿到滑雪服开始滑雪,事发地点有两名工作人员,一名负责疏导乘坐缆车人员,另一名负责安排游客排队滑雪,游客需排队等候,从防护网间的开口滑下,开口约八米,事发时其在中级滑道等候区排队,前面另有一人等待滑雪,刘某从高级滑道冲至等候区,撞到其右小腿,导致其原地摔倒。审理中,证人郭某出庭作证,证明其与许某共同前往云佛山滑雪场,许某受伤时其正在初级滑道滑雪,在接到许某电话后赶到事发现场,看见许某倒在靠近索道出口的地方,许某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后,被送至密云县医院。刘某表示其撞到许某后即昏迷,无法想起当时的情况。云佛山公司与云佛山滑雪场表示因证人并未在事发现场,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许某提交经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的孙某的证人证言,孙某在证人证言中陈述其下缆车后在入口排队等待滑雪时看见前边排第二个等候的人突然被从上方高速滑下来的另一人原地撞翻,撞他的人直接飞出去摔在下方,其上前询问被撞的人是否需要帮助,工作人员表示已经联系下边的工作人员上来,被撞的人拨打110、120及朋友的电话,后其得知被撞的人叫许某,过了一段时间,撞许某的人先被抬下去,又过十多分钟,许某被抬下去。刘某、云佛山公司及云佛山滑雪场均表示证人未到庭,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许某还提交了其与刘某的通话录音,其中内容为:"许某:'我知道你也不是故意的,但是搁那站着你也不想撞我......'刘某:'......之前,撞你之前是已经躲了一个人了。所以想停也没办法来得及就停那。'......许某:'我也是赶倒霉,我在那排队呢。我还不知道怎么回事儿呢原地我就起来了'刘某:'不好意思不好意思。'......许某:'说白了要是高级道和中级道不在一块,你这放坡,我搁那站着,你也不能撞着我对吧。'刘某:'对呀。'刘某对通话录音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云佛山滑雪场表示游客系自行选择滑道滑雪,但在门口、雪具厅、缆车处等均张贴警示提示牌,并有广播提示,高级滑道顶端距中级滑道等候区约100米,中级滑道等候区防护网的开口约4米,由工作人员根据高级滑道上游客的滑雪情况安排中级滑道的游客陆续滑下。就此其提交了2012年8月26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安全提示照片、相关内部规范文件及滑雪入场券。许某、刘某除对入场券的真实性认可外,对其他证据均不予认可。云佛山滑雪场还提出事故并非在等候区发生,但就其主张未提交相应证据。另,许某、刘某均表示二人系第一次在云佛山滑雪场滑雪,并未找滑雪场的教练指导。许某表示其自2009年起每年滑雪一两次,之前均在中级滑道滑雪。刘某则表示每年滑雪3-4次,之前经常在中级滑道滑雪。
审理中,许某向本院提交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及后续治疗费用的鉴定申请,本院委托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许某的伤残程度属十级(伤残率10%);2、被鉴定人许某于2012年2月21日出院后的误工期限至评残前一日;3、被鉴定人许某于2012年2月21日出院后的护理期限分二阶段:第一段的护理期限可考虑为2012年2月21日出院后3个月,第二段的护理期限可考虑为自2012年5月31日入院时起至出院后1个月;4、被鉴定人许某伤口感染的后续治疗费用以实际支出为准;内固定物取出费用参照北京市三级甲等医院收费标准,约1万元。许某支付鉴定费5000元。许某要求刘某、云佛山公司、云佛山滑雪场按照每月1万元标准赔偿误工费65 000元,并提交纽克利尔商务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与许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2年2月1日起至2013年1月30日止, 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3月1日止为试用期。许某还提交了纽克利尔商务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0日出具的收入证明,内容为许某在我司任职销售部门销售总监职位,每月工资为1万元。但许某表示其2月1日开始上班,因2月11日就受伤,单位未给其发过工资。刘某、云佛山公司、云佛山滑雪场对上述证据不认可,并表示许某没有完税证明,收入证明不能证明其因受伤而减少的收入。就护理费一项,许某表示其受伤后由其妻于某进行护理,并提交于某的完税证明及美卓矿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012年9月26日的证明,内容为于某近一年的平均月收入为8575元,其税前日工资为394.25元。刘某、云佛山公司、云佛山滑雪场对完税证明予以认可,对收入证明不予认可,认为不能证明于某因护理许某而减少的收入。许某要求刘某、云佛山公司、云佛山滑雪场赔偿交通费1408元,并提交出租车汽车发票,刘某、云佛山公司、云佛山滑雪场对票据均予以认可。经询问,云佛山滑雪场表示其独立经营,亦有独立的财产,具备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双方当事人陈述;
2、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住院病案;
3、出租汽车发票、照片;
4、劳动合同、收入证明、完税证明;
5、云佛山滑雪场入场券、照片。
(四)判案理由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许某表示其在中级滑道的等候区排队时被自高级滑道滑下的刘某撞伤。刘某虽在庭审中表示记不清具体位置,但在许某提交的通话录音中,刘某对许某所述其在排队时被刘某撞倒一事未予否认。云佛山滑雪场虽不认可许某系在等候区被撞倒,但作为滑雪场的经营者,其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事发过程,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而证人郭某已出庭作证,证明其从初级滑道赶到事故现场后,看到许某倒在靠近索道出口的地方,许某亦提交经过公证的孙某的证人证言陈述了整个事发经过。综上,本院对许某所述的事发经过予以确认。
滑雪系具有风险性的运动,游客应选择与自身水平相应的雪道从事活动,刘某选择高级滑道滑雪,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同时,对高级滑道下方游客的安全亦负有注意义务。刘某因未尽注意义务,在出现情况后采取措施不利,故对许某的伤害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故本院酌情判定刘某对许某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的50%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事发滑道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段滑道,其中高级滑道坡度最大,相应下滑的速度亦最大。而游客若选择从中级滑道滑下,需乘坐缆车到达滑道的中段后,从雪道侧面进入雪道。因高级雪道、中级雪道与初级雪道均为同一条雪道,只是根据高度、坡度不同分段设置,故客观上存在自高级滑道高速滑下的游客与中级雪道、初级雪道的游客发生碰撞的可能性,云佛山滑雪场作为滑雪场的经营者,应对此具有合理的预见,并采取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避免此类事故发生。因云佛山滑雪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事故的发生,故本院酌情判定云佛山滑雪场对许某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的50%承担赔偿责任。云佛山滑雪场主张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从云佛山滑雪场提交的照片无法判断警示提示牌的位置,且仅凭警示提示牌不足以证明其已采取措施保障游客的安全,故本院对云佛山滑雪场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云佛山滑雪场虽系云佛山公司的分公司,但其具有一定的财产,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故许某要求云佛山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就医疗费一项,对于2012年2月11日至2012年5月31日期间的医疗费用本院依据相应证据予以确定。根据许某提交的因感染入院的记录内容显示,感染系因自行将切口中央处结痂去除,导致切口表面于外界相通所致。许某虽表示感染系因其骨折位置特殊,但未提交足以反驳入院记录的证据,故本院认为对于因感染的住院费及之后的医疗费用,许某应自行承担50%。许某依据鉴定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主张因内固定物取出的后续治疗费用一万元,本院予以支持。云佛山公司、云佛山滑雪场对许某部分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故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对于护理费,许某提出其受伤期间由其妻于某护理,但未提交于某因护理许某发生的误工损失的证明,且本院考虑于某护理的误工损失过高,故具体数额由本院结合鉴定机关的鉴定意见酌情予以判定,许某因伤口感染而发生第二段护理期间的护理费,同医疗费一节所述,许某应自行负担50%。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许某于2012年2月1日与纽克利尔商务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取得了获取报酬的机会,但许某未提供其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证明,且亦未提交完税凭证,故误工损失本院依据鉴定机关的鉴定意见、参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予以确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本院依据正式的交通费票据,结合许某就医的地点、时间、次数予以判定。许某住院治疗33天,对其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予以支持,许某因伤口感染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同医疗费一节所述,许某应自行负担50%,具体数额以本院核算为准。考虑到许某已构成十级伤残,故许某主张的营养费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本院予以酌定。因许某系右小腿胫腓骨骨折,其伤情已影响其正常行走,故其主张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许某的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对于许某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鉴定考虑到许某的伤情较为严重,已构成十级伤残,对于许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
(五)定案结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北京云佛山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滑雪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许某医疗费二万零七百二十八元七角四分,后续治疗费五千元,护理费五千八百元,误工费一万五千一百八十三元一角九分,交通费三百零五元,营养费五百五十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五百五十元、残疾辅助器具费一百六十元、残疾赔偿金三万二千九百零三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五百元,合计八万三千六百七十九元九角三分。
二、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许某医疗费二万零七百二十八元七角四分,后续治疗费五千元,护理费五千八百元,误工费一万五千一百八十三元一角九分,交通费三百零五元,营养费五百五十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五百五十元、残疾辅助器具费一百六十元、残疾赔偿金三万二千九百零三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五百元,合计八万三千六百七十九元九角三分。
三、驳回许某其他诉讼请求。
鉴定费五千元,由北京云佛山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滑雪场负担二千五百元;由刘某负担二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五千零五十七元,由许某负担一千三百九十七元,已交纳;由北京云佛山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滑雪场负担一千八百三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刘某负担一千八百三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六)解说
近年来,随着滑雪运动的普及以及滑雪运动价格的平民化,冬季滑雪作为友人聚会游玩的主要选择。但是因人们对滑雪运动的不熟知以及滑雪场安全举措的不到位,导致因滑雪造成人身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本案系典型的因滑雪安全措施的缺陷以及滑雪者对自身能力高估导致滑雪者伤害的案件。本案涉及三个焦点:第一,刘某作为滑雪者,是否尽到注意义务,是否对许某的伤害负有侵权责任;第二,云佛山滑雪场作为经营者,是否存在安全措施的缺失,导致刘某与许某相撞造成人身损害?3、许某请求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如何认定?
1、根据本案在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许某系在在中级滑道的等候区排队时被自高级滑道滑下的刘某撞伤。滑雪系具有风险性的运动,游客应选择与自身水平相应的雪道从事活动,刘某选择高级滑道滑雪,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同时,对高级滑道下方游客的安全亦负有注意义务。刘某因未尽注意义务,在出现情况后采取措施不利,故对许某的伤害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
2、事发滑道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段滑道,其中高级滑道坡度最大,相应下滑的速度亦最大。而游客若选择从中级滑道滑下,需乘坐缆车到达滑道的中段后,从雪道侧面进入雪道。因高级雪道、中级雪道与初级雪道均为同一条雪道,只是根据高度、坡度不同分段设置,故客观上存在自高级滑道高速滑下的游客与中级雪道、初级雪道的游客发生碰撞的可能性,云佛山滑雪场作为滑雪场的经营者,应对此具有合理的预见,并采取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避免此类事故发生。因云佛山滑雪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事故的发生,故本院酌情判定云佛山滑雪场对许某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的50%承担赔偿责任。
3、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首先,对于医疗费用的判定应根据医疗病例与相应医疗票据确定与此次受伤相关的费用。对于护理费,因医院或者鉴定机构确定的护理期限,结合护理人的收入水平予以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
一方面,提醒滑雪场作为经营者,应以保护消费者的安全为第一要务,不断完善自己的滑雪设施,加强安全监管力度。另一方面,提醒人们在选择运动时应结合自身的水平,选择安全性高、适合自己能力的滑雪场地从事运动,避免事故的发生。
(郭晶)
【裁判要旨】滑雪场的经营者,应危险的发生具有合理的预见,并采取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因滑雪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