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玲诉朱某德等继承案 民事 代位继承 转继承 善良民俗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

无锡市惠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2)惠洛民初字第0060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程钰

张荣将

法官解说
对于农村房屋的继承,存在以下特点:
1.具有形式有效完备的遗嘱的情形较少。具有自书遗嘱的情形非常少,而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本案中出现的口头遗嘱,往往因当事人不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法提供完备的形式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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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2)惠洛民初字第0060号
2.案由: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朱某玲,女,汉族,1940年6月9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代理人程钰(受朱某玲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德,男,汉族,1942年2月9日出生,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荣将(受朱某德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朱某娣,女,汉族,1944年6月9日出生,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被告朱某春,女,汉族,1974年1月12日出生,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被告朱某宇,男,汉族,1975年12月25日出生,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代理人钱某兰(受朱某春、朱某宇共同特别授权委托),系朱某春、朱某宇的母亲,女,汉族,1952年3月3日出生,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臻;代理审判员张少云;人民陪审员:王蓉
6.审结时间:201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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