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胡某房屋租赁合同案 民事 房屋租赁合同 转租 损失赔偿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

郫县蜀兴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2)成郫民初字第25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任洪伟

代理律师:

俞扬

法官解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屋转租成为了普遍的现象,在房屋转租过程中,往往涉及费用的支付,特别是营业铺面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承租方往往向次承租人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代价。若剩余期限履行完毕,各方均受益,不会产生纠纷,一旦出租方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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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2)成郫民初字第256号判决书。
2.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俞扬,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杨昌发,郫县蜀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郫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展某,该公司员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洪伟;
人民陪审员:张天福;人民陪审员:吴岚。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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