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地沟油;量刑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日开刑初字第57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李瑞峰

法官解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 “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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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日开刑初字第57号。
2、案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司某,女,1973年11月24日出生于日照市东港区,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2年3月10日被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瑞峰,山东海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兴华
6、审结时间:201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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