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诉来宾市众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债权人利益;公司人格否认;法人独立地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来民二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是关于禁止公司股东权利滥用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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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2)兴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来民二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韦某。
被告(上诉人)来宾市众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诉人)李某。
被告(上诉人)陈某。
被告(上诉人)李某2
四被告的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黄某。
四被告的一、二审的委托代理人覃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清醒;审判员:江祖添;人民陪审员:韦尤湖。
二审法院: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远潇;代理审判员卢怡韦正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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