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中心支公司与黄某保险合同案 人身保险 重复保险 免责条款效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来民二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到人身保险理赔经常面对的两个问题。一、人身保险是否可以多买多得理赔。众所周知,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利益难以货币衡量,所以人身保险一般不存在超额投保、重复保险问题,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给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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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3)兴民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来民二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人身保险、重复保险、免责条款效力)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住来宾市。
法定代理人:黄某2,系黄某父亲。
委托代理人蓝庆贤,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来宾市政和路98号三楼。
委托代理人:索生凤,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覃某,该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人莉;人民陪审员:李家妥、黄海宽。
二审法院: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怡;审判员:韦正德;代理审判员:侯永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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