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来宾市分公司网络服务合同案 广告 要约 要约邀请 合同主要条款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武宣县三里镇法律服务所

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来民二终字第9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黄兆芳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联通公司摆放的宣传卡片关于赠送手机的内容系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唐某主张联通公司违约
有无法律依据。本案处理的重点主要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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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来宾市武宣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27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来民二终字第95号判决书。
2.案由: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唐某。
委托代理人邱国辉,武宣县三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来宾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
负责人熊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兆芳,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公司副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陆杰。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远潇;审判员:卢怡;代理审判员:侯永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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