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诉达州市新达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案 民事 机动车交通事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达州正大法律服务所

川S2XXX2号车

豫C8XXX8号车和豫CXXX5挂车

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2012)民字第124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胡晓光

代理律师:

彭治端

法官解说
本案的核心焦点原告的赔偿金额是案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还是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根据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情况分别按照城镇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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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2012)民字第1246号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伍某,男,生于1978年7月2日,汉族,达州市通川区罗江镇人,现住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代理人:夏其沛,达州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达州市新达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练德元,系公司经理。
被告张某1,男,生于1969年11月10日,汉族,住达县。系川S2XXX2号车实际车主。
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某2,系该公司安全科长。
被告河南省洛阳市汽车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禹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系该公司法制处副处长。
被告张某3,男,生于1975年8月8日,住河南省偃师市。系豫C8XXX8号车和豫CXXX5挂车实际车主。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建中,系公司经理。
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威,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治端,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达县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员:胡晓光
6、审结时间:201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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