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盗窃案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复核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最高人民法院(2008)刑核字第19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8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江瑾 单位: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行为人利用担任私营企业财务室会计的便利,偷配文件橱钥匙后窃取款项的,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行为人范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问题,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范某利用担任私营企业会计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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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2006)饶刑初字第24号判决书。
复核审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08)刑核字第19号裁定书。
2.案由: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清潮。
被告人:范某,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因本案于2005年11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潘桂海广东凤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汤忠赞,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小彪;审判员:林松茂黄少华。
复核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燕明;代理审判员:史正文陈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8月29日。
复核审审结时间:200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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