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林某、第三人菊池某委托合同案 转委托;举证责任;意思表示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民终字第280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郑秀琴

林智远

陈雯

法官解说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转委托关系。原告主张其委托第三人在高山镇原电影院旧址购地建房进行投资,第三人又将该委托事项转委托给被告进行。被告辩称其至今不认识原告本人,也未接受第三人转委托,其接受林武森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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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1)融民初字第421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民终字第2809号判决书。
2.案由:委托合同
3.诉讼各方
原告:朱某,男,51岁,汉族,上海市人。
被告林某,男,65岁,汉族。
第三人:菊池某,女,48岁,汉族。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叔凯;审判员薛爱平;代理审判员游捷。
二审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秀琴;代理审判员:林智远、陈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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