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兴力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持续影响;追责时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行终字第267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为保障城乡规划的严格执行以及依法维护城乡建设秩序,规土部门依法负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职权。规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一方面要充分全面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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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2)黄浦行初字第143号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行终字第267号
2、案由: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兴力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兴力浦公司)
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下称市规土局)
4、审级:二级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马金铭、代理审判员王琳、人民陪审员肖阳。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李金刚、代理审判员:田华任夏青
6、审结时间
一审:2012年6月17日
二审:201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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