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某诉宜州市福龙乡永良村大乐屯林业承包合同一案 林业承包;荒地;民主决议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河池市河池法律事务所

广西龙安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当事人撤回上诉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河市民二终字95号
审理法官:

覃再娟

谢永乐

韦昌晶

代理律师:

唐海涛

法官解说
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争议最多的是合同的效力,而土地承包合同效力之争主要是围绕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民主议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判断是否符合民主议定原则:
1、对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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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2012)宜民初字38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河市民二终字95号。
2、案由:林业承包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兰某。
委托代理人:莫忠厚,河池市河池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宜州市福龙瑶族乡永良村大乐屯第一村民小组。
负责人:杨某,小组长。
被告(上诉人):宜州市福龙瑶族乡永良村大乐屯第二村民小组。
负责人:黄某,小组长。
被告(上诉人)宜州市福龙瑶族乡永良村大乐屯第三村民小组。
负责人:韦某,小组长。
三被告(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海涛,广西龙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忠红;代理审判员:韦宜萍;人民陪审员:夏明敢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覃再娟;审判员:谢永乐、韦昌晶。
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2年6月20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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