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山水公司诉岳某商品房预售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河市民二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世道

覃再娟

韦海平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我国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目的是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行为,对商品房预售设置一定的条件,保障承购人的合法权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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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凤山县人民法院(2013)凤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河市民二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广西好山水乡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韦启东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岳某。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池市凤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斌;审判员:韦奖;人民陪审员:罗桂芳。
二审法院: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世道;审判员:覃再娟;代理审判员:韦海平。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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