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l、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12)洛刑初字第159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翁明朱
被告人黄某,男,1991年6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辰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0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9月8日刑满释放。此次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7月28日刑事拘留在逃,2012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洪羚燕。代理审判员:林毅高。人民陪审员:李江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4日。
(二)诉辩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黄某于2011年5月14日凌晨,伙同郑某(已判刑)等人在洛江区河市镇霞溪村XX网吧门口,采取威胁、殴打等手段对被害人刘某、马某进行抢劫,抢走刘某现金人民币105元及一部黑色诺基亚2700C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90元);抢走马某现金人民币115元及一部直板手机(无法估价)。
(三)事实和证据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于2011年5月14日凌晨,伙同郑某(已判刑)等人在洛江区河市镇霞溪村XX网吧门口,采取威胁、殴打等手段对被害人刘某、马某进行抢劫,抢走刘某现金人民币105元及一部黑色诺基亚2700C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90元);抢走马某现金人民币115元及一部直板手机(无法估价)。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潜逃,于2012年6月21日在其祖父黄某2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被害人刘某、马某的陈述。
2. 同案人郑某的供述。
3. 证人黄某2的证言
4. 辨认笔录及照片。
5. 价格鉴定结论书及价格鉴定清单。
6. 手机购买发票。
7. 在逃人员登记表。
8. 通告。
9.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11)洛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
1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0)洛刑初字第1151号刑事判决书。
11. 释放证明书。
1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四)判案理由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黄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予以从重处罚;黄某犯罪后在公、检、法联合公告期限内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黄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但至今没有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量刑时予以一并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五)定案结论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时缴交)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05元、赃物折价款人民币590元,返还被害人刘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15元及直板手机一部,返还被害人马某。
(六)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㈠入户抢劫;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㈢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㈣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㈥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㈦持枪抢劫的;㈧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周伟灵)
【裁判要旨】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