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信用卡诈骗案 信用卡诈骗罪 冒用 恶意透支
案由:
信用卡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12)洛刑初字第19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洪羚燕

林毅高

尤静蕾

法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本金人民币21871.11元,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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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l、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12)洛刑初字第197号判决书。
2、案由
吴某信用卡诈骗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戴跃生
被告人吴某,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2012年11月22日决定,再次办理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洪羚燕。代理审判员:林毅高。人民陪审员:尤静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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