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超市摔伤、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国电影资料馆

北京哲之蓝科技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331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中原告在美廉美超市摔倒受伤,美廉美超市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比例是本案要解决的要点问题。本案中,原告在超市摔倒,且原告的证据意识较强,在摔倒的第一时间拍摄了现场的照片,超市方对原告在超市摔倒的事实没有异议。就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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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3314号判决书
2.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男,194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中国电影资料馆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刘某1,女,北京哲之蓝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商务中心1-27号,注册号:110000000607881。
法定代表人吴坚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某,女,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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