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诉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要求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一案 继承登记;意思表示;证明材料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房地产产权市场处

南京市房地产产权市场处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2)白行初字第107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刘俊杰

法官解说
房屋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派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此确认房屋产权关系的行为。现代民法确立了公示公信原则,将物权设立、变更、消灭的事实通过登记等可以从外部察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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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字号:(2012)白行初字第107号
2、案由:房屋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丁某。
委托代理人刘俊杰,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住所地本市鼓楼区广州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周金良,男,主任。
委托代理人蔡莉莉,女,南京市房地产产权市场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新,男,南京市房地产产权市场处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王璐
人民陪审员    李明
人民陪审员    李慧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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