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诉覃某等人房屋租赁合同案 无权处分;承租人;擅自转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法律事务中心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法律事务中心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罗民初字第13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韦翔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房屋转租的法律效力。
房屋转租的法律效力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的损失的,承租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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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罗民初字第139号判决书
2.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宋某。
委托代理人:张昌干,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覃某。
被告:韦某,系覃某之夫。
上列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欧阳娜,女,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陈某。
4.审级:一审
6.审结时间:201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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