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富侨纺织品有限公司诉七彩梦(莆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传真;电子证据;佐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绍兴县富侨纺织品有限公司

绍兴县富侨纺织品有限公司

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

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2)荔民初字第119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琦琛

吴金琼

宋益清

代理律师:

蔡雨安

欧国泉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关于合同纠纷的案件。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难点在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对原告提供的《对账确认函》传真复印件的证明力的认定上。实际上,传真件作为证据使用,其法律证明力究竟应如何认定,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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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2)荔民初字第1191号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绍兴县富侨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绍兴县富侨纺织品有限公司职员。吴刚,浙江吴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彩梦(莆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雨安、欧国泉,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琦琛;审判员:吴金琼;人民陪审员:宋益清。
6.审结时间:201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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