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陈某居间合同案 格式条款、居间人报酬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开发区华泰集团

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591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磊

张永琪

王欣

法官解说
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居间人已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但房屋买卖合同最终被合意解除,居间人是否能够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一、居间人是否享有报酬请求权
房产中介合同,其法律性质为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中介公司,向委托人报告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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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5913号判决书
2.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国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国亮,法务专员。
委托代理人:张旭,该单位经理。
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宋莉莉(妻姐关系),开发区华泰集团退休职员。
委托代理人:宋雁(被告陈某之妻),无职业。
第三人:张世维,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职员(未到庭)。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磊;审判员张永琪;人民陪审员王欣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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