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1、吴某1诉马某2、吴某3、吴某2共有案 民事 共有 房屋征收补偿款
案由:
共有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屏边县玉屏镇小街子村三社

开远市灵泉法律服务所

个旧市沙甸区金川乡二队

个旧市沙甸区金川乡二队

个旧市沙甸区金川乡二队

个旧市沙甸区金川乡二队

个旧市沙甸区老沙甸乡五队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2013)个鸡民初字第10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罗国建

董亭

王丹

法官解说
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赋予广大妇女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宅基地上建盖的房屋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是农民最为关切的经济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在划分宅基地时,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2013)个鸡民初字第103号判决书
2、案由:共有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马某1,女,1970年12月7日生,回族,系屏边县玉屏镇小街子村三社农民,现住个旧市沙甸区。
委托代理人张华,开远市灵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吴某1,女,1964年3月5日生,回族,系个旧市沙甸区金川乡二队农民,住个旧市沙甸区。
被告吴某2,男,1970年1月10日生,回族,系个旧市沙甸区金川乡二队农民,住个旧市沙甸区。
被告马某2,女,1930年7月18日生,回族,系个旧市沙甸区金川乡二队农民,住个旧市沙甸区。
被告吴某3,男,1924年1月19日生,回族,系个旧市沙甸区金川乡二队居民,住个旧市沙甸区。
第三人马某3,女,1960年8月10日生,回族,系个旧市沙甸区老沙甸乡五队农民,住个旧市沙甸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审判长:罗国建  审判员:董亭  人民陪审员:王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3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