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2)京铁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李崇绪
被告人曹某,男,35岁(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桐梓县,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2010年10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1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10月15日解除劳动教养;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2月16日被羁押,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建华、审判员周浩、王丹
(二)诉辩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2年2月12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在北京西站二楼一家书店购买三本杂志后,来到第八候车室门口处的朱玉领书屋,趁店员不备盗窃2本杂志(价值人民币20元)。徐某某发现后,追至北京西站二楼第十候车室门口附近抓住曹某,并向其索要被盗杂志,二人发生争执,徐某某对曹某进行殴打。后徐某某捡起掉在地上的5本杂志欲离开,曹某遂向徐某某索要自己的3本杂志未果又遭殴打。后被告人曹某趁徐某某转身离开不备之机,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其扎伤,并将从徐某某手中掉落的5本杂志拿走逃离现场。后于2012年2月16日被查获。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徐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三)事实和证据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2年2月12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自称醉酒后在北京西站二楼一家书店购买3本杂志后,来到第八候车室门口处的朱玉领书屋,趁店员不备拿走2本杂志(《知音》、《重庆大案》)。徐某某发现后,追至北京西站二楼第十候车室门口附近抓住曹某,并向其索要被盗杂志,二人发生争执,徐某某对曹某进行殴打。徐某某捡起掉在地上的5本杂志欲离开,曹某向徐某某索要自己的3本杂志,威胁说"我是在西站混的",二人发生争扯,徐某某再次对曹某殴打,曹某即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徐某某头部、肩部共四处扎伤,并说"给你点颜色看看",后将掉落的5本杂志拿走逃离现场。同年2月16日被告人曹某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徐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徐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2月12日上午8时许,在北京西站第八候车室南侧,徐某某发现有人偷朱玉领书屋的书,追上偷书的男子用拳头打该名男子,打的过程中书掉在地上,徐某某把书捡起来往回走,该名男子回来抢书,说有几本书是他的,威胁说"我是在西站混的",二人开始争扯,徐某某捡起掉在地上的书往回走,该名男子用刀往徐某某头上和身上刺,说"是给你点颜色看看",捡起掉在地上的书就跑了;经辨认曹某是2月12日将其扎伤的人;
2、证人杨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2月12日早上,在北京西站二楼,杨某某看到对面书屋老板和一名男子在麦当劳门口处打架,书屋老板拿着几本书,抓住男子的衣领,那名男子用右手打书屋老板几下,书屋老板左侧脸部流血,那名男子把书抢过来就跑了;经杨某某辨认,在北京西站第八候车室南侧将徐某某扎伤的人是曹某;
3、证人李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2月12日,北京西站二楼麦当劳餐厅门口,一名男子手里拿着书,另一名男子用手打了他头部几下,打人的男子逃了,被打的男子左侧头部流了很多血;经李某某辨认,被告人曹某是2012年2月12日在北京西站二楼第八候车室南侧将徐某某扎伤的男子;
4、证人刘某某、仙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2月12日9时左右,一名男子到刘某某和仙某某住处要给她们5本书,把书放在房间电视机上就走了,2月13日那名男子又拿走3本,剩下两本书名是《重庆大案》、《清剿黑老大》;
5、北京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2年2月12日,徐某某到北京站公安段报案称,一名男子在书店盗窃书籍,徐某某追逐该男子到北京西站二楼第八候车室南侧,该男子被抓住后用刀将其扎伤后逃跑;
6、北京铁路公安处北京公安段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2年2月16日,民警在北京西站北广场发现一名男子与2月12日在北京西站盗窃书籍并扎伤店员的男子体貌特征相符,将被告人曹某抓获;
7、搜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工作说明,证明公安人员搜查刘某某和仙某某住处,发现《重庆大案》等两本书予以调取的情况及本案作案工具单刃刀被扣押的情况;
8、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临床)字[2012]第FYA1200807-LC14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照片,证明本案中被害人徐某某多处皮肤锐裂伤,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9、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出具的京劳审字[2010]第269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2011]京劳未审字第1016号劳动教养人员减期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出具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曹某2010年10月25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1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10月13日减期24日,2011年10月15日被解除劳动教养;
10、作案现场监控录像,证明徐某某追上曹某后对其进行殴打及曹某逃跑的过程;
11、作案工具单刃刀,赃物杂志《重庆大案》,证明本案作案工具的及赃物的特征;
12、朱玉领书屋进货单,证明杂志《知音》单价为人民币10元。
(四)判案理由
北京铁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曹某强拿硬要,情节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以惩处。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罪名有误,本院予以更正。被告人曹某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本院对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曹某在本院审理期间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五)定案结论
对被告人曹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二、在案作案工具单刃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
三、责令被告人曹某退赔人民币十元及在案杂志《重庆大案》一本,一并发还被害人徐某某。
(六)解说
1、本案的主要证据情况。首先,被害人徐某某陈述和被告人曹某供述对案件的陈述吻合且与起诉书指控的内容一致;其次,两名证人杨某某、李某某证言证明了被告人曹某打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头部流血后把书拿走的过程,第三,本案作案现场监控录像可以证明被害人追被告人并对其进行殴打,后被告人逃跑的过程。
2、本案的定性。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实施抢劫行为被抓获后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合议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罪名有误,应更正为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第一,被告人曹某口供及当庭供述都表示其用刀扎徐某某是为了拿回自己的书且徐某某对他进行殴打,也就是说曹某使用暴力并不是为了窝藏赃物,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抢劫罪;第二,曹某醉酒后拿朱玉领书屋的书,以及后来用言语威胁"我是在西站混的",用刀将被害人扎伤后又出言威胁说"给你点颜色看看",综合整个案情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
(王丹)
【裁判要旨】1、强拿硬要,情节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2、使用暴力并不是为了窝藏赃物,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抢劫罪。